小編有個會計朋友,總是每天加班加點各種忙,還老跟我們抱怨說她又出錯了!詢問過后才知道,大多是發票蓋章惹的禍~
誤區一
所有發票都要蓋章!
有些發票真的不用蓋章,你蓋了章,那真的是錯了,哪些發票不用蓋章呢?
1.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因此,電子發票上有稅控簽名和企業電子簽章,不管是彩色打印還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開票單位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對蓋章有什么特殊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的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誤區二
蓋了發票專用章,又蓋財務專用章
發票可以蓋兩種章?
No!No!No!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也就是說,只蓋發票專用章。如果你不小心提交的未蓋章、或者錯的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納稅人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有被罰款和被拒收的風險。
沒有蓋章的發票,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除了責令限期改正,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不符合要求的專用發票。納稅人有權拒收。
小編給大家總結了關于發票蓋章的幾個熱點問題,希望可以幫到你~
1.發票的記賬聯要不要蓋章?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因此,記賬聯無需蓋章。
2.蓋的發票專用章名稱和銷售方名稱不一致,該發票是否一定有問題?
答:不一定。如果是經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其為代征稅款的商戶代開的普通發票,應加蓋受托代征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此時發票專用章名稱與實際銷售方(商戶)名稱不一致,是正常的。
3.代開的發票怎么蓋章?
答: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收款方加蓋發票專用章,不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代開普通發票,必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注意:如果是個人銷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專票,也應該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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