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改革
發表于 2019-11-12 09:04:50 瀏覽:
認繳制是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的修訂決定規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五)刪去第二十九條。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七)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八)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并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十)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本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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